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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纪委监委关于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0-04-14 16:05   来源: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点击:

中共安康市汉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汉滨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引导党员、群众正确高效行使监督权利,提高纪检监察职能知晓率,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范围、举报途径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汉滨区纪委监委受理检举控告的方式:

(一)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当面反映(地址:汉滨区建民街道办黄沟路3号);

(二) 邮寄信件反映,来信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725000;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0915-12388反映;

(四)向“汉滨廉政”微信公众号、汉滨区纪检监察网(http://shaanxi.12388.gov.cn/ankang/hanbinqu/)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中共安康市汉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康市汉滨区监察委员会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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