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滨区纪委出台《汉滨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监察案件回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去年制定《汉滨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十严格、十严禁”》之后,汉滨区纪委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预防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的又一硬性措施。
明确回访方式。回访采取一般案件日常回访、重点案件专项回访和特殊案件案中回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走访座谈、信函、电话了解、发放回访表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处置线索、办理案件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回访。
规范回访程序。回访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回访计划。回访中,向涉案单位、被审查调查人或有关干部群众发放《汉滨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监察案件回访表》,记录回访对象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回访后,由区纪委干部监督室梳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并建立专项台帐。
梳理回访内容。通过回访,了解办案人员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过程中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是否公平公正办案;是否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文明办案;是否廉洁办案;是否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等情况。
运用回访结果。对回访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干部责任。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事实,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