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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纪委监委规章制度
时间:2020-12-29 16:14   来源:   点击:

      一、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规则

      二、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签批报告制度

      三、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周一例会制度

      四、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五、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六、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厉行节约制度

      七、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八、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九、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公章管理制度

      十、滨区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工作制度

      十一、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区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监察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中省市区委和中省市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研究决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3.研究讨论区纪委监委向上级党委和纪委监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区纪委监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上级党委、纪委监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问题线索和信访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区纪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7.其他需要区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原则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和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时间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或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提议,书记、主任认可。

2.区纪委各常委、监委各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常委、委员的领导、巡察办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出席参加方能举行,决定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出席。常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研究讨论区纪委重要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可指定主要起草人旁听会议。

3.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拟稿,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人审定。各常委、委员可以提出议题;委机关各室部办组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常委会、委务会讨论的文件和材料,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重大问题应由委主要领导召集有关室部办组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方案后,方可提交常委会、委务会讨论。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各常委、委员、各列席的领导及室部办组负责同志。

4.各常委、委员在会议上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5.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在专用会议记录本上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协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有关室部办组抓好实施。

三、议事纪律

1.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必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委员监督。各常委、委员应支持书记、主任工作,接受工作检查、督导。各常委、委员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2.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需要向下传达的,要按照既定的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提前渗透,不能掺杂个人意见。

3.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参加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手机,不接打电话,不得交头接耳谈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不得较长时间离开会场。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签批报告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日常工作请示沟通,严格审查审批程序,切实做到事过留痕,经研究,建立签批报告(以下简称签报)制度。

第一条  签报制度是指机关室部办组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请委领导作出批示或报请同意的报告制度。

第二条 签报适用范围:1.所有报告类、请示类工作事项;2.提请区纪委常委会议、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3.不需要编号和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公文、材料。

第三条 签报原则:1.坚持谁提请、谁签报原则;2.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审签原则;3.坚持一事一报原则;4.坚持一签报、双留存原则。

第四条  签报事项应如实填写签报单。签报单内容包括事项摘要、拟办意见和领导批示三个方面。填写签报单应言简意赅、表述清楚。

第五条  签报具体程序:

(一)签报前将请示、报告的内容打印或填写在签报单“内容摘要”栏内,由承办室部办组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署名,并提出拟办意见。属于文字性材料的,拟稿人和校对人应分别签字署名。

(二)签报承办室部办组按程序将签报单分别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

(三)领导作出批示后,由主办室部办组负责签报事项的具体落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结果。

(四)领导批示的签报单由承办室部办组留存一份,并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应使用签报的各类公文和材料,一律不得以白头的形式呈送委领导审签。

第七条  对以正式公文形式印发的文件,或有制式文书格式要求的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在签报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周一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建立委机关周一例会制度。

第一条  无特殊情况或其他重要工作安排,每周一上午8:30准时召开机关例会。如遇法定节假日,例会时间顺延至收假后第一天。因特殊情况和其他重要工作无法召开的,例会时间可进行调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条  例会参会范围为委各领导、各室部主任(部长)、各派驻纪检组组长及副组长、巡察办主任及副主任。

第三条 例会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主持的,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召开。

第四条  例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纪委监委及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听取各室部办组上周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工作研讨交流等。

第五条  每周例会上,分别由一个室部办和一个派驻纪检组的负责同志对本室部办组上周工作进行汇报,并提出本周工作计划。

第六条  例会结束后,各室部办组负责同志要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本室部办组每名干部,并按照会议部署要求,抓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例会期间,严禁迟到、旷会。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及时向分管机关领导请假,并向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委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切实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严禁出现泄密行为。

第二条  涉密文件收发、传递、送阅、打印、保管、归档,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传阅秘密文件的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条  借阅涉密文件时,必须在办公室登记签字,阅后应及时退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印、转借涉密文件。

第四条  涉密文件及涉及案件信息的资料、卷宗,必须严格管理,妥善存放,严禁随意摆放在桌面。凡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机关公文类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档案的,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在办公室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查阅档案时,必须在档案室进行。需要复印的内容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复印并盖章。案卷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外借。

第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前,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向外透露。

第八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印发的议题单及涉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九条  查阅或复印会议记录,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打印涉密文件或通过内网传输的文件,应在指定的涉密设备上打印。打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接收的涉密信件、信访件、文档资料,应逐一做好登记、编号,按规定程序转办处置。涉密信件的投送,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禁止各室部办组私自投送。

第十二条  严格计算机管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和涉密信息,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计算机应设置多级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安装涉密计算机的办公室不得安装无线wifi设备。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涉密存储介质保管,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四条  需要在网站上发布、登载的信息,应先由办公室负责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电话线、互联网连接,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派驻纪检组、区委巡察办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调、跟班学习及临聘等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机关干部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第四条  机关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秩序,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五条 机关干部应该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学习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考勤由办公室和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并适时公开,接受干部监督。

第七条 实行签到考勤,签到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早8:10前。因参加会议或工作需要外出无法在规定时间签到的,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由办公室在考勤表上注明去向。

第八条  机关干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视为迟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3.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岗的;

4.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6.下乡、公出中途擅自离岗或借下乡、公出不到岗的;

7.无故缺席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学习和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第十条  由分管机关领导牵头,定期组织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有关人员,对干部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  请假应由本人填报《请(休)假条》,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室部办组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室部办组负责同志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委员)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委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书记(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请病假3天以上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  假期到期或未到期提前返岗的,应及时销假。

第十四条 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向组织部及办公室报备。若遇突发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所在室部办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电话报告,经批准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考勤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出勤情况与干部考核直接挂钩,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全年旷工3天以上(含3天)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下乡、出差情况要如实计入日常考勤,作为报销差旅费及下乡伙食、交通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厉行节约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坚持对口原则,尽量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接待用餐必须报请分管机关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接待要严格控制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接待,提倡合并安排。接待应体现地方特色,尽 量使用当地名优特色产品,杜绝消费高档烟酒。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娱乐性消费活动,不向客人馈赠礼品,不安排酒水。严禁用公款搞私人宴请。

第二条  节约用电、用水。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应将其关闭。下班后,应随手关灯,并切断用电设备电源,防止设备处于待电状态。光线较好的情况下,应尽量不开照明灯。夏季空调应调至26℃以上,冬季应调至20℃以下,并注意关闭门窗。冬季不得同时使用空调和电暖气、电炉子。办公室应加强机关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漏滴,及时维修或更换泄漏的用水设备。

第三条 加强电话管理。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和收费服务电话。工作联系使用电话要讲求工作效率,尽量减少通话时间。严禁用办公电话申请虚拟游戏币等有价网络商品。

第四条  减少办公耗材使用量。文字性材料草稿应尽量使用废纸背面打印。多页文字材料一律采用双面打印。提倡用电子文本修改文稿,尽量减少纸张使用和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粉用完后应重新灌装,减少整支硒鼓、墨盒更换量。提倡办公自动化,各室自行打印、复印文稿,尽量减少在机关外商业店铺打印、复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普发性公文一律通过公文系统平台下发,减少印发和邮寄纸质文件。

第五条  规范办公用品采购。一般性办公用品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过程中应坚持货比三家,择优、择廉选购。购置价格昂贵的办公设备或批量采购办公用品,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申报、购置。严禁各室自行采购办公用品或设备。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支出。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主动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减少维修和清洗费支出。车辆维修必须经办公室或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并出具修理清单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实行用油量与车程直接挂钩,每次加油时,办公室要做好加油数量与行驶里程记录和对比,严格油耗管理。

第七条  加强公共财物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委机关公共财物管理。各室部办组要进行公共财物登记,落实管理责任,妥善保管公共财物,避免丢失。机关干部要爱惜公共财物,合理使用办公设备,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毁。严禁私人侵占公共财物。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减少浪费。要做好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最大限度地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对坏损的办公设备,要尽量维修,确因无法修复的,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共财物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到外地出差,一律乘坐火车和公共交通工具。住宿应控制在规定标准内,严禁住宿高档宾馆。用餐提倡吃便餐,严禁在高档餐厅、酒店用餐。出差期间,严禁用公款购置纪念品,严禁公款旅游。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财务工作,完善经费使用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分级审批,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各项支出。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得超预算支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奢侈浪费,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二)及时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需要,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采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相应支出需求,并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的占用和使用情况提出预算数据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待区财政局正式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

第七条  应强化年初预算约束,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不属于单位的收入。

第十条  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机关统一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  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支出标准执行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规定的统一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控制和压缩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应当填制和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方能办理报销手续。支出的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部原始凭证。

按照国家规定和政策要求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和福利方面的支出及其他个人支出需填制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人、领款人签字方能报销。

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原始凭证,应当是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非税收入票据、公务卡消费凭单(POS小票)等。经办人获取的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始凭证记载要件应当齐全。所购物品名称及规格种类较多时,应当要求出票方开具税控系统销货明细单并加盖销售公章。记载要件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支出凭证,财务审核有权予以退回,经办人需按要求进行更正补充后方能报销。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要求出票方重新开具,在原有金额上进行更正的票据属无效票据。

(三)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分项与合计金额应当一致。

(四)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应当在支出原始票据后加附公务卡消费凭单(POS小票),核对一致后方能报销。公务卡消费凭单不能单独作为支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支出审批权限和流程:

每笔资金支出项目应当经过业务审核、会计审核、支出审批等环节,由出纳核实后方能报销。

(一)业务审核。由室部办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会计审核。由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应予以退回,拒绝办理;对原始凭证要件不足的,应退回补充;对自制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退回更正审签。

(三)支出审批。除日常固定支出(如:水电费、房租、电话网络费等),临时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一律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按照支出金额实行分级审批,2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签,送协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协管领导审签后,送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10000元以上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签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审定。

(四)出纳核实付款。出纳在核实经费支出凭证完整、审批手续齐全、支出金额准确后,按规定选用公务卡、转账、现金方式予以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因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及时将相关票据送审所产生的银行滞纳金、利息等,由持卡人负担,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具体程序

(一)公用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1.差旅费。按照《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执行,差旅费报销坚持实事求是、分级把关的原则。赴汉滨辖区以外地区出差的,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出差人必须在返回后一周内,凭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凭单(POS小票)填写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赴汉滨辖区镇村(除城区160平方公里区域)出差的,差旅费实行一月一报销,除委领导外,其他人员以室部办组为单位集中进行报销。报销时间为次月第一个周(如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核销差旅费时应附当月下乡情况统计表(须室部办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其中交通补助需审核用车情况(办公室确认是否派车),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2.会议费。按照《汉滨区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规定》执行,事前按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结束后,凭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手册、会议预决算表、发票、消费明细填写报销凭证,由承办室部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签字,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3.培训费。参照市级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事前按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严格控制培训规模。培训结束后,凭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填写报销凭证,由承办室部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签字,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4.印刷费。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刊物印刷,宣传报道一律在门户网站发布。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不得擅自印发各类简报、资料,制度汇编、资料汇编能在网上发布的,应设置下载专栏,印刷业务需先行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经办人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需在原始发票后附明细单、政府采购审批单等,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5.福利费、工会经费。由工会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6.其他费用按程序严格审核、审批。

(三)“三公”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1.因公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支出限额为当年部门预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预算,力争节约。报销出国费用时,报销人需持出国任务批件、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实际出行行程表等手续资料。

2.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支出限额为当年预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力争节约。参照《安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事前由接待室部办组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接待任务结束后,凭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登记表)、接待清单和交易凭条等,由经办人报室部办组负责人审核,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3.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实行总额控制,支出限额为当年预算中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严格实行车辆保险、维修、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附相关票据及附件,由办公室审核,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采购审批程序:

区委巡察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填写办公设备耗材购置及设备维修申报审批表,由负责人签字后,按照采购物品金额分级审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负责采购。超过自行采购资金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备案、审批。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费、广告宣传费、维修(护)费等商品服务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协议,经办人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需附发票、政府采购单、合同协议等,发票报销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第二十条  其他资本性支出

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信息网络设施等形成的各类资本性支出,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报销时需持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原始发票、协议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发票报销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支出金额分级审批后,可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差旅费。

4.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超出1000元的款项支付需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因特殊原因需支付现金的,由室部办组负责人签字后,分级审批。

(三)严禁库存大额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现金私存。

第二十二条  暂付款的管理

暂付款是指待核销的结算款项,包括个人因公借款及单位待核销结算款项。

实施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确有特殊原因需预借现金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因公借款要及时办理清还手续,原则上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核销手续。财务人员应于年底对暂付款进行集中清理。严禁任何个人私借公款。

与其他单位、商户发生的待核销结算款项,进行往来核算时,应当同时按照经办人和单位名称设置往来明细科目。

干部职工调动、退休时,应当进行财务资产移交,办理借款清还手续,清退公务卡。

第五章  财务手续交接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所负责岗位的重要业务资料详列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负责往来款项的财务人员,应在核对确认往来账项的会计记录后,编制往来款项说明书,详细说明往来款项的具体情况、性质及处理意见,连同借款单存根联一并移交给接交人。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工作手续交接,应该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移交。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向委领导和常委会书面提交财务报告并做好财务分析。遇重大经费支出,及时书面报告委领导。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向办公室主任、协管及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季度财务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违反《会计法》、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单独记账、专户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做好财务公开有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汉滨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区财[2014]18号)和《关于调整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汉区财[2017]25号)文件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执行。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下乡的必须报室部办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赴汉滨辖区以外地区出差的必须报经委主要领导批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坚持实事求是、分级把关的原则,由出差人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室部办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把关、分管机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进行报销。严禁虚报差旅费,凡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条  赴汉滨辖区以外地区出差的,出差人必须在返回后1周内核销差旅费。核销差旅费时应附相关票据、证明文件或文字性说明。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报销。

第六条 赴汉滨辖区镇村(除城区160平方公里区域)出差的,差旅费实行一月一报销,除委领导外,其他人员以室部办组为单位集中进行报销。报销时间为次月第一个周(如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核销差旅费时应附当月下乡情况统计表(须室部办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报销。

第七条  到辖区外出差需要预借差旅费的,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财务室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差旅费预借数额。

第八条  出差使用公车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自行解决出行工具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委机关派驻包抓贫困村第一书记的差旅费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公章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委机关公章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管理严谨、规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及区纪委办、监委办公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其他有关业务公章由责任室部办组负责管理。

第二条 公章应落实专人保管,保管人因事外出或请假时,应指定他人临时代管,未经允许公章不得转交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三条  公章要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未经允许,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第四条  公章要规范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用、乱用公章,不准私自出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

第五条  加盖公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以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批或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后方可盖章;以纪委办、监委办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涉及人事、财务等重要内容的报表及其他文档盖章,须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字同意;一般性文档材料、业务报表盖章,应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一般性便函、介绍信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涉及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表格、证明等,应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字同意。由相关室部办组管理的业务公章使用应经本室部办组负责同志签字同意,重要事项应经分管领导审签。

第六条  加盖公章时,盖章人应对文档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行文不规范或有明显错误的,以及未经领导签批的文档,一律不予盖章。

第七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而领导当时不能签批的,在征得相关领导同意,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可先行用章,事后应及时完善手续。

第八条  对保管不善,遗失公章或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须加盖电子印章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机关公文处理流程,保证公文传递安全、高效、流畅,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室部办组。

第二章  文件收办

第三条  机关各类收文由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在收文之时加盖日戳、填写阅办单。由办公室主任签注拟办意见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批阅。

第四条  文件传阅应及时,不积压。承办部门一般应在当天内阅完,阅后及时交还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可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传阅过程中不得私自抽取、隐匿文件,阅完后应签名,并注明退文日期。

第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第三章  公文签发

第六条  机关所有发文必须先由承办室部办组负责人校对签字,经办公室审查把关后,依次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发。

第七条  以纪委、监委名义发文的,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负责签发,或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办公室对签发的文件进行编号,由承办室部办组负责印制。需在公文平台上发文的,在下发前应由办公室负责人再次审核把关。

第九条  经有关领导签发后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内容确需变动的,必须请示签发人同意。

第十条  文件的排版应符合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标准。文件印制完毕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校对无误后用印。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分送,业务性文件由承办室部办组负责分送。

第十一条  纪委监委业务类制式文书的签发参照上述规定。

第四章  文档管理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归档。文件档案统一由办公室文档人员负责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第十三条  借阅文件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一般情况下应在3天内归还。

第十四条  查阅文件时不得随意圈点划线、折叠,不得涂改、抽取、污损。文件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文件证明章。

第十五条  使用、查阅、借阅未开放的档案、密级文件等,必须在办公室登记,并在允许范围内查阅,严禁私自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文件档案如要销毁,应按规定由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同意不得私自销毁。销毁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由两人以上现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汉滨区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委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机关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调度和安排使用。

第二条  因公需要使用公车的,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派车单。派车单作为干部出差、下乡的重要依据,与干部考勤、报销差旅费挂钩。无派车单的,驾驶员一律不得出车。特殊情况下出车无法出具派车单的,应事先报告办公室,征得同意后,方可出车,事后应及时在办公室补开派车单。

第三条  在城区160平方公里区域内,除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等执法执勤工作外,其他一般类公务一律不安排车辆。

第四条 公务活动尽量使用机关公车,在机关公车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可向办公室申请租赁车辆。无法租赁车辆的,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也可自行解决出行工具。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自行解决出行工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交通费。

第五条  车辆需要加油的,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安排财务人员随同驾驶员一同加油。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由驾驶员先行垫付油费,事后按程序进行报账核销,报销票据上应载明出车原因,并由用车人员签字证明。办公室要对车辆行驶里程进行登记,掌握车辆耗油情况。

第六条  车辆需要保养或维修的,驾驶员应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和协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或维修。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负责使用、管理所分配的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互换车辆、外借车辆。

第八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养车辆,减少维修成本;要遵守交通法规,减少罚款支出;要经常主动清洗车辆,减少洗车费用开支。

第九条 驾驶员要坚持学习业务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定期检修车辆,坚决确保车辆出行安全。出车前应证件齐备、手续完善;开车时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凡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严肃追责。

第十条  车辆返回后,应统一停放在机关院内,严禁停放在机关大院以外的地方。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驾驶员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统一安排,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做到积极主动、守纪自律。严禁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对工作不积极,不服从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并待岗学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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