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纪检监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监督曝光 >> 问责情况 >> 正文
关于五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3-06-19 19:03   来源:汉滨区纪委监委   作者:汉滨区纪委监委   点击:

为持续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狠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乱象及不良风气,现将五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河镇干部陈超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6月29日,陈超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汉滨区巴山西路,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鉴定,陈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92㎎/100ml,属醉酒驾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认定陈超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不起诉。2023年3月22日,陈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低薪级工资。

二、江北街道环保所干部杨洛卫酒后驾驶问题。2023年1月18日,杨洛卫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陵园路,被公安民警查获,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3月17日,杨洛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大竹园镇三垭村党员况均玖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6月23日,况均玖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Y319蒿正路3公里,被公安民警查获,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2月15日,况均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大河镇流芳村监委会主任李选根酒后驾驶问题2022年12月14日,李选根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Y303大白路2公里被公安民警查获,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4月20日,李选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张滩镇王湾村党支部副书记王重红酒后驾驶问题。2022年7月22日,王重红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枣园路,被公安民警查获,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5月18日,王重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一篇:关于四起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下一篇:关于四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职失责问题 典型案例的通报

版权所有:中共安康市汉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汉滨区监察委员会   陕ICP备07501330号
推荐使用IE7以上版本浏览器及1024×768以上分辨率

陕公网安备 61030002000117号